发布时间:2022-07-15 17:50:26 浏览:次
当前在片区开发运作实务中,“投资人+EPC”形式被广泛采用,市场上很多人对这种模式是否合规一直存在疑虑,进而影响到自身项目的模式设计。因此,本文将针对目前市场上最典型的“投资人+EPC”模式进行分析,以希望能够使参与片区开发的相关主体对此种模式能够有所清晰的认知。
关于“投资人+EPC”的概念,本文将不再单独做以阐述,其核心目的是,社会投资人以投资理念带动工程总承包,从形式上实现“两标并一标”,从收益上获得施工利润和适当的投资收益。从当前市场看,参与的项目绝大部分为公益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的组合。
“投资人+EPC”模式通常是在以下两种情形下采用的,一是在社会资本方与政府之间合作中采用的,二是在社会资本方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合作中采用的。
对于第一种,其本质看更像是PPP模式和特许经营模式,即政府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形式,授权社会资本方参与某一个或者多个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并由社会资本方通过运营收益收回投资,以及政府可能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此种情况目前看,发生情况较少,因此,碍于篇幅,本文不针对此种模式进行阐述。
本文中重点阐述的是,社会资本方与地方国有企业进行合作时的“投资人+EPC”模式。目前市场上最典型的方式为:由本地国有企业在获得政府授权后,进行项目立项(以企业投资名义进行立项),而后再由国有企业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形式与社会资本方进行合作。由社会资本方(或与地方国有企业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并由地方国有企业给予每年固定收益的回报。
本文将以此典型的“投资人+EPC”模式进行阐述,对于其他类型的“投资人+EPC”模式请参考本文所阐述的内在含义加以分析判断。
一、“投资人+EPC”模式交易结构的性质分析
二、“投资人+EPC”模式的合规性与违规性分析
1.违规情形
如果地方国有企业开展本片区开发项目时,同时发生了两种情形:(1)项目自身收益(包括政府的合法合规的财政支持)不足以覆盖本项目的债务本息;(2)地方国有企业自身综合收益也不足以覆盖债务本息(目前地方国有企业大部分为平台公司,此种情况非常普遍),则穿透看未来地方国有企业的偿还债务必然依赖于财政资金,则本项目将可能被认定为“以企业债务形成政府隐性债务”,因此被认定为违规。
2.普遍合规情形
当地方国有企业在开展片区开发项目时,项目自身收益及合法合规的财政支持能够覆盖债务本息(这种收益是测算出来的合理收益,并不能苛求实际未来经营中必须满足),或者虽然收益不足但是地方国有企业仍然有其他综合收益可以满足(例如其他房地产收益、特许经营收益等),则该“投资人+EPC”模式将被认定为不违规。此处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当前我国的政策法规,在本片区开发项目本身收益不足时,地方国有企业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承担一定的亏损或者补偿,只要是没有最终形成由财政兜底支付,则就属于合规行为。因此,我们在开展“投资人+EPC”模式时,就是要按照此种理念来进行包装设计。
3.特殊的合规情形
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如果社会资本方愿意与地方国有企业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经济发展比较好、区域位置比较好的地区),则“投资人+EPC”模式自然就具有合规性,只是此种情况在全国目前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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